《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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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31日消息(记者 苏靓)9月1日起,《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七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界定了行政调解的概念,明确行政调解的原则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规定》指出,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区别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性质是基于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调解的范围为特定的行政争议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费用方面,有别于收费的商事调解,行政调解是免费的。
哪些争议纠纷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规定》明确:一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三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四是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行政调解制度在社会实践和法律文本上都是存在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行政调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说,在《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出台之前,海南仅海口市和三亚市制定了《行政调解办法》,现《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海南的行政调解制度。“这有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有助于实现海南省行政调解制度的法治化。”陈虹说道。
据悉,下一步,海南省司法厅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各部门优化行政调解的方法和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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